武汉市街道办事处条例全文(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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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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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老师

武汉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街道办事处建设,规范和保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主任负责制,依法在辖区内履行政府服务和管理职能。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状况,遵循规模适度、方便群众、有效服务和系统治理的原则,由区人民政府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街道面积、常住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街道办事处的内设机构,科学配置人员编制。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以辖区内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共安全为工作重点,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落实辖区发展的重大决策,参与社区(村)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组织、协调开展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宣传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统筹协调辖区内的城市管理、人口管理、住宅小区管理和文明创建等社会管理工作;

(四)指导、支持和帮助辖区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健全自治平台,组织、动员居民(村民)、各类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村)建设和治理;

(五)组织、协调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区平安,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负责采集辖区内企业信息、服务企业和优化投资环境等经济服务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确需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并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街道办事处的职责,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街道办事处行政权力、行政程序和行政责任清单。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街道办事处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街道办事处办公用房。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和完善内部工作规则,明确议事、决策和执行等工作程序,建立岗位职责、业务培训和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向街道派出(驻)机构或者人员,并以该部门的名义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对辖区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挥调度和综合协调。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驻)的机构或者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指挥调度,接受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考核。派出(驻)机构负责人和派出(驻)人员的任免、奖惩和职务晋升应当征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街道办事处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支持、指导和配合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

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教育、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国土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园林和林业、水务等部门应当将基础管理信息和相关业务数据与街道办事处对接,依法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对辖区内城市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和公共服务等情况进行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

对部门职责交叉、需多个部门协同解决的问题,由街道办事处协调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派出(驻)机构或者人员进行处理;必要时,街道办事处可以报区人民政府确定责任部门。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街道政务服务平台,受理居民(村民)申办公共服务事项。

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街道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区人民政府应当为街道政务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和安全提供经费支持和技术保障。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社区(村)公共资源,健全公共服务网络,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社区(村)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对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街道办事处购买社会服务。对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相关补助经费由街道办事处统筹整合使用。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制定标准、组织业务培训和合理配置资源等方式,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为街道办事处开展公共服务提供保障。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组织和居民(村民)等参与社区(村)治理,支持人民团体、社区志愿者等依法开展活动,扶持社区(村)生活服务、公益慈善、文体活动和纠纷调解等社会组织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订政府购买社区(村)服务指导目录和社会组织承接社区(村)服务指导目录;建立社会组织服务平台,支持和保障街道办事处通过社会组织开展社区服务。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社区(村)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和旧城改造规划,作出涉及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多数居民(村民)利益的重大决策之前,应当征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并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基层民主协商机制,组织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社区(村)组织和居民(村民)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区(村)持续发展的社区(村)公共事务进行协商,听取意见。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建立和完善居民(村民)自治体系,在人员、经费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

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制订自治章程,通过业务培训、建立群众评价机制和引入专业社会组织等方式提升其自治能力。

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组织和指导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与社区规模和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社区工作者,并建立与其岗位等级和绩效考核相衔接的薪酬制度。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和考核奖惩等工作。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社区工作者的业务培训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考核机制,统一对街道办事处进行考核。考核时,应当听取辖区内居民(村民)委员会、居民(村民)和企事业单位等各方代表的意见。

区人民政府对其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对其派出(驻)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应当将居民(村民)满意度评价和街道办事处意见作为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区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可以向其派出(驻)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其派出(驻)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配合街道办事处工作、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工作考核的;

(三)不服从街道办事处日常管理和指挥调度的。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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