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核办法实施细则(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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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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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老师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康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领导评鉴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结的方法。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以岗位职责、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分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包括理想信念、政治立场、理论素养、遵纪守法、团结民主、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社会公德等内容。

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包括政治鉴别力、调查研究能力、学习能力、创新能力、与本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及业务技能、政策理论水平、协调配合能力、表达能力等。

勤:主要考核勤奋敬业程度。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表现、事业心、责任心、遵守劳动纪律等。

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的效率和效益。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时限和效果。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条 管理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业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水平高,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有创新,业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水平较高,业务工作能力较强,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好。

基本合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够履行岗位职责,难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第九条 工勤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业务精通,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注重劳动安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好。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不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忽视劳动安全,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

不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和组织纪律性较差,责任心不强,不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和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失误或发生严重事故。

第十条 考核具体标准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应具体量化,不同岗位应有不同的标准要求。要将德、能、勤、绩细化成若干评价要素,每个要素按优劣程度不同授予不同权重,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按照分类合理、要素齐全、量化科学、操作简便的要求,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量化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必须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比例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10%,最多不超过15%;县区直属事业单位凡本年度受到县区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优秀等次比例可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18%以内;市直事业单位凡本年度受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优秀等次比例可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18%以内;凡本年度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经批准,当年考核优秀等次的人数比例可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20%以内。凡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当年度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计入本单位优秀等次比例。5人以下的事业单位,隔年确定一名优秀等次人员。

第十二条 对于当年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较差,评比排名末位或受到“一票否决”、责任追究的事业单位,本年度优秀等次人数比例降低5%。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办法

第十三条 考核由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必要时可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负责,原则上按人事管理权限考核。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考核,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聘期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定期记实,部门主管负责人负责检查。年度考核是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的年度综合评价,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聘期考核应以年度考核为基础,可参照年度考核程序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由单位统一组织,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聘期考核一般在聘期结束的一个月前完成;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学年度进行。

第十五条 平时考核。由被考核人根据自己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定期(通常为月、季、半年)记实,主管领导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被考核人进行核查,并作出简要评价。记实内容包括:1、出勤情况;2、完成工作任务项目、数量、时效等;3、工作成绩和差错。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建立考核组织。成立非常设性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

(二)制定考核方案。依据考核规章、上级机关的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考核方案。方案经职工大会通过,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方案要求具体可行,便于操作。内容包括:考核的依据、目的、起止时间、对象范围和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方法、要求以及考核的组织领导等。

(三)进行宣传动员。年度考核前,单位要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文件,掌握考核规章和政策规定,明确考核的目的、意义、内容、方法和步骤。

(四)个人总结。被考核人根据平时的考核,对全年的工作,按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写出书面总结材料。客观地进行自我评价,自评出考核等次,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五)总结述职,民主测评。被考核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总结述职。个人述职后即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

(六)确定考核等次。主管领导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年终总结及民主测评结果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初次意见;本单位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在群众评议意见和被考核人部门主管负责人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七)公示。考核等次确定后,将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有争议的人员,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要查清并依据事实,重新审核确定考核等次。

(八)送审备案。考核工作结束应及时进行总结,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花名册》送考核主管机关审核批准签章后,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九)反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备案后,本单位考核工作组织将考核登记表送达被考核人,经本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具有管理和专业技术双重职务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按照其履行的主要岗位职责进行。

第十八条 复核和申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需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执行。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

(一) 因工负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计划生育

第五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的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者作出处理。

第五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实行聘用制的改革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健全考核制度,做好考核工作,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以及奖惩、晋升、增资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聘用合同审核鉴证是政府人事部门依据人事政策法规,对聘用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的一种监督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后(包括续定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在政府人事部门及时办理审核鉴证手续。

第五十九条 聘用合同文本由省人事厅按国家人事部的要求统一制作,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发放。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有权监督、检查聘用合同的内容及执行情况。

第六十条 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可按有关规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对调解和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一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各市及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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