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试比较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的上市条件 时间:2022-09-03 11:56:05 由成语大全原创 分享 复制全文 下载本文 成语大全原创2022-09-03 11:56:05 复制全文 下载全文 目录1.试比较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的上市条件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这个重大的程度怎么解释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全文哪里有?4.创业板上市需要什么条件?5.经济法中,股票上市条件、IPO条件、股票经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条件 这三个概念有什么不同?(cpa,会计6.求 请从财务规模的要求和发行指标的要求来分析深圳主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上市的条件7.如何在创业板上市1.试比较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的上市条件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的上市条件有什么有如下区别:上市的企业多为市场占有率高、规模较大、基础较好、高收益、低风险的大型优秀企业。中小板:主要服务于即将或已进入成熟期、盈利能力强、但规模较主板小的中小企业。创业板:是以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企业。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这个重大的程度怎么解释这个比较有说服力啊!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全文哪里有?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发行上市条件第一节 主体资格第二节 规范运作第三节 公司治理第四节 成长与创新第五节 募集资金使用第六节 上市条件第三章 发行程序第四章 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第五章 创业板咨询委员会第六章 信息披露第七章 监管与处罚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第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发行程序。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第五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保荐人等证券服务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等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业务标准,)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第二章 发行上市条件第一节 主体资格第七条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成立后歇业、被勒令停业整顿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主营业务中断的,持续经营时间应当从恢复营业之日起重新计算。(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比上一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五十;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第十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者重大不确定性。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十二条 最近两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第十三条 最近两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未发生重大变化。最近一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公司治理第二十条发行人依法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相关内部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能够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一)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和发展前景;(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者服务;(五)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主要资产;(六)发行人的管理团队和人力资源管理;(一)发行人在技术、经营、管理、盈利模式等方面具有的自主创新能力;(二)发行人用于自主创新的费用支出及其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三)发行人的科技研发人员或者创新人员储备;(四)发行人的创新体系和创新机制。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三)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四)公司资产全部或者主要为现金、短期投资或者长期投资;(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确保现金流量能够满足公司正常运营需要,发行前一年经营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阅的表明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现金流量能够满足正常运营的报告。第五节 募集资金使用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的扩大生产规模、开发新产品或者新业务、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第二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的决议,(七)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特定行业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六个月内发行股票;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第四十条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第四十一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第四章 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第四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设立创业板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创业板发审委依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创业公司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初审报告进行审核。第四十三条 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聘任,中国证监会可以委托证券交易所对创业板发审委的日常事务管理以及对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原则上不得兼任主板市场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第四十五条 创业板发审委以现场投票方式对创业公司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对创业板发审委的未尽事宜,参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受证券交易所或者创业板发审委的委托对发行人的行业发展、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和经营模式等提出独立咨询意见。第四十八条 创业板咨询委员会委员由证券交易所聘任,证券交易所负责对创业板咨询委员会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创业板咨询委员会委员的考核和监督。第五十条创业板咨询委员会委员没有表决权,其专业咨询意见对审核工作不具有约束性。第六章 信息披露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第五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针对创业企业的实际特点,按照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在生产经营、成长性、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等方面特有的重大风险因素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第五十七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进行声明。第五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将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摘要、招股说明书全文、有关备查文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第五十九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并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第七章 监管与处罚第六十条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第六十一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字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除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4.创业板上市需要什么条件?股票上市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公众持股量、股东数目及至少公布若干年的财务报表等,简称IPO)是指一家企业或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首次公开募股条件:《证券法》第二个层次是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规章。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的上述授权性规定颁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简称《首发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第三个层次是交易所的上市条件,体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5.经济法中,股票上市条件、IPO条件、股票经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条件 这三个概念有什么不同?(cpa,会计您好,股票上市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公众持股量、股东数目及至少公布若干年的财务报表等,不同的证券交易所也有个别不同的要求。 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简称IPO)是指一家企业或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首次公开募股条件:第一个层次是法律。《证券法》第二个层次是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规章。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的上述授权性规定颁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简称《首发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第三个层次是交易所的上市条件,体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分别适用申请在上交所主板、深交所中小企业板、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股票经核准后发行条件:指证券拟发行方不仅要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还需要通过证券监管部门的实质性审查,只有经监管部门的批准,拟发行公司才能获取证券发行权。请采纳6.求 请从财务规模的要求和发行指标的要求来分析深圳主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上市的条件深市目前没有新增主板上市公司,参照看一下《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中关于上市条件的规定就可以。证券法(适用所用板块)第13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50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适用创业板)主体资格 第11条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第12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13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14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规范运作 第16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第18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第20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财务会计 第1条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第2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第15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第16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二)最近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第17条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二)最近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三)最近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第19条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财务会计 第21条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第24条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第25条 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二)最近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第28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第29条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二)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三)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7.如何在创业板上市(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二、拟上创业板公司应该具备的条件:1、公司基本状况要求:(1)拟上创业板公司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2)拟上创业板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拟上创业板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3)拟上创业板公司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4) 拟上创业板公司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三、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 复制全文下载全文 复制全文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