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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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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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老师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国家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政策,对于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职工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为妥善处理好工作与休假的关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青海省关于带薪年休假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局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享受年休假的政策规定

(一)局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25天。

(二)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年休假时间不包括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调入人员和安置的军转干部、退伍军人,在局机关工作不满6个月的,当年不安排年休假。调入人员虽在局机关工作满6个月,但已在原单位享受年休假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

(四)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在见习期内不享受年休假,见习期满后的次年安排年休假。

(五)被有关机关立案审查的人员,在审查期间不享受年休假。

(六)年度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七)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年度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八)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六、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九)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当年度(按自然年度)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一次休完的,可分段安排,但最多不超过三次,且不跨年度安排。

二、年休假工资报酬政策规定

(一)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同意,不能安排享受年休假或不能休满天数的,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计发标准为:每应休未休1天,增发本人上年度12月份应发工资总额的5%;每应休未休2天,增发本人上年度12月份应发工资总额的10%;其后以此类推。

(二)处(室)已安排休假,但因个人原因不休或未休满天数的,视同自动放弃,不计发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其他有关规定

(一)各处(室)应在每年年初根据工作安排,兼顾本人意愿,制定本处(室)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于每年的2月1日前报人教处。工作人员按照计划休假,休假前需按规定到人教处办理请假手续。若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休假,或休假期间因工作原因假期中断,则由处(室)另行安排时间补休,同时将补休时间报人教处。

(二)工作人员原则上均应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由处(室)领导将人员名单报人教处。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数控制在本处(室)在编在岗人员的15%以内(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另外5%由局根据工作需要做统筹安排。

(三)各处(室)要严格考勤制度,考勤将作为年终计算年休假天数的依据之一。

(四)人教处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应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名单及资金测算情况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发放审批表》报省人社厅审核,并于每年年底将年休假执行情况进行公示。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14]103号)和《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4]105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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