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低保户申请标准及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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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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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老师

桂林申请低保的流程是怎样的呢?想要申请低保应该满足什么条件,办理的时候要准备什么材料?如果你对这些都不太清楚但是想要办理低保,来看看这篇文章吧,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办理条件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城镇低保申请条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经有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门依法确认的城市居民。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法定赡养人或者扶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3.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或者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4.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办理材料

城镇低保申请材料

1.低保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包括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领取养老金的证件或有关凭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件或失业保险机构出具的证明等

4.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有失业人员的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患重大疾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近期(半年)证明或病历

5.在校生提供在校证明

6.离异家庭需提供合法有效的离婚证件,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7.独生子女家庭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8.《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9.其它相关材料

注:申请时应当声明愿意接受管理部门对其家庭的入户调查

农村低保申请材料

1.低保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

4.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的提供残疾证,患重大疾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或病历

5.年龄超过18周岁的在校学生出具所在学校证明

6.离异家庭需提供合法有效的离婚证明

7.家庭成员说明或者证明;

9.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原因的说明

10.与审批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

办理流程

城镇低保申请材料

1.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申请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家庭实际收入进行调查核实。除采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核实外,还可采用下列方式调查核实:

3.部门联动法。与财政、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金融等部门和单位联系,了解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收入变化情况。有条件的可实行计算机联网,建立城市居民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情况基础数据库。

4.居民代表评议法。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物价、统计及行业主管部门拟定,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业收入标准,组织本辖区居民代表,对无法用其他方式核查申请人隐形收入的情况进行评议,认定其家庭收入及实际生活水平。

5.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及家庭实际收入进行初步核查后,张榜公布申请人的有关情况;申请人属于人户分离的,由其实际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申请人填写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复核和初审。

6.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7.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注: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张榜公示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社区居民委员会报送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复核初审上报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结审批工作

农村低保申请流程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 日内按照下列程序要求完成初审:

1.调查核实。组织 2 人以上对申请人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算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

2.民主评议。组织村民代表 3 人以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应当有乡镇干部参加;

3.公示。将调查核实情况和民主评议意见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相应的自然村(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 日,公示期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下相同);

4.呈报。公示期届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

5.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调查核实和民主评议时,该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 日内按照下列程序要求完成审核工作:

1.核查。派员核查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

2.审核。工作人员提出复核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审核;

3.呈报。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1.审查。组织对审核意见进行书面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2.决定。处理意见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

3.公示。决定拟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相应的自然村(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 日;

4.办证。经公示无异议的,给申请人办理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凭证;有异议的,应当复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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