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关于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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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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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老师

1、事项名称: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审批 

2、事项类别:办事服务 

3、办事依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2015〕42号) 

4、受理机构: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本市户籍人员)、现工作所在地区民政部门(外来务工人员) 

5、决定机构:各区民政部门 

6、办理条件: 

特困人员

具有本市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含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未满18周岁的孤儿、麻风病人)。重点救助对象 

重点救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基本救助对象 

基本救助对象是指特困人员和重点救助对象以外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及参加了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1.家庭年总收入10万元或以下的,年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其当年家庭总收入的60%。 家庭年总收入10万元以上的,年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其当年家庭总收入的65%;

2.人均家庭财产不超过2.5万元(含2.5万元)。

一年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2人及以上患病住院治疗的,年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可合并计算。 

需长期治疗(当年累计住院时间超过2个月)的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半年家庭总收入5万元或以下的,可按其半年累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是否超过其家庭半年收入的60%核算,半年家庭总收入5万元以上的,可按其半年累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是否超过其家庭半年收入的65%核算。符合救助条件的,分阶段给予医疗救助。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

符合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条件、住院核准医疗费用年个人自付部分达8万元或以上。

7、申请材料: 

本市户籍居民 

⑴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同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⑵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书、用药或诊疗项目清单、转诊证明、转院通知及医疗费用的有效票据。 

⑶享受城镇居民(职工)医保等政策性补偿、补助的凭证。 

⑷获得统筹医疗救助基金报销的凭证。 

⑸获得社会医疗捐赠的凭证。

⑹属无其他责任人或责任人无法确定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由个人提供书面的受伤过程说明。 

⑺申请人因治疗需要转诊至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应提供本市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专科疾病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具有转诊资格的医院出具证明)。 

⑻申请人因特殊情况异地就医的,应该提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异地就医证明或就诊医疗机构的急诊证明。 

⑼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⑽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 

⑾家庭收入资料。 

⑿家庭财产资料。 

外来务工人员: 

⑴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同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⑽居住证(暂住证)。 

⑵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书、用药或诊疗项目清单、转诊证明、转院通知及医疗费用的有效票据。 

⑶享受城镇居民(职工)医保等政策性补偿、补助的凭证。 

⑷获得统筹医疗救助基金报销的凭证。 

⑸获得社会医疗捐赠的凭证。 

⑹属无其他责任人或责任人无法确定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由个人提供书面的受伤过程说明。 

⑺申请人因治疗需要转诊至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应提供本市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专科疾病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具有转诊资格的医院出具证明)。 

⑻申请人因特殊情况异地就医的,应该提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异地就医证明或就诊医疗机构的急诊证明。 

⑼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⑾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 

⑿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低保证或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证明。 

8、办理程序: 

A、重点救助对象 

参加了医疗保险的重点救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及民政部《儿童福利证》、广东省民政厅《五保供养证》、《珠海市低保救助金领取证》或区级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证明,直接在其就医的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办理医疗费减免。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人员和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程序参照基本救助对象。 

B、基本救助对象 

基本救助对象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或救助对象在市外就医的,先由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后,按以下程序申请医疗救助。 

1、本市户籍居民:本市户籍居民申请医疗救助,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珠海市医疗救助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表》,并根据申请人家庭的不同情况提交资料。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日内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张榜公示(期限为5日),并在公示期满5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2日内签署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区民政部门应自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递送的审核材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予批准的,要说明具体理由。 

2、非本市户籍人员: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医疗救助,申请人向向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珠海市医疗救助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表》,并根据申请人家庭的不同情况提交资料。 

区民政部门应自收到医疗救助申请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评估,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要说明具体理由。 

珠海保税区(含珠澳跨境工业区)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医疗救助,其申请和审批程序参照其他经济功能区办理。 

9、办理期限:本市户籍人员19个工作日;非本市户籍人员20个工作日(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在一个地方或公示有异议的等特殊情况除外) 

10、收费情况:不收费。 

11、表格下载: 

(1)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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