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

时间:
李天扬老师
分享

李天扬老师

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是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补上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精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电[2017]6号)文件精神,为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精神,探索新形势下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方法途径,建立健全救助资源统筹、政策有机衔接、工作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牵头,民政部门负责,充分发挥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城乡住房建设、房产、扶贫办、残联等部门的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到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中来。

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高效便民的原则,把困难群众满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困难群众提供多元、便捷的解决基本生活的渠道。

坚持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的原则,各部门救助资源统筹、政策有机衔接、工作协调联动,形成救助困难群众的合力。

坚持立足县情、改革创新,尊重各乡镇、各部门首创精神,借鉴各地有益成果,积极推进工作机制和方式创新。

三、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格局

(一)坚持政府牵头主导

各乡镇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研究解决可能影响当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大问题,切实担负起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一方稳定的重大政治责任。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统筹推进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机制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

负责统筹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牵头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残疾人救助、优抚安置政策落实、临时救助以及老年人、孤儿、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慈善救助和社会互助等工作;负责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负责社会救助信息统计和对外发布;分配和管理有关社会救助补助资金,统筹社会救助城乡协调发展;负责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各有关部 门要肩负起重要责任

县发改局要将社会救助相关工作内容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编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收入分配改革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支持和推动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及设施建设。

县教体局要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参与研究制定教育救助政策并督促落实;负责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城乡低保家庭在校学生学杂费等减免政策;负责制定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督办各教育机构落实救助政策;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县财政局要做好相关资金预算,负责管理拨付财政各项社会救助补助资金;会同教育部门落实教育救助政策;联合民政等部门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绩效评价办法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建立社会救助资金“以奖代补”机制;配合相关部门指导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标准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现社会救助标准、补助水平与县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配合民政部门推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落实全县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维护资金;联合审计、民政等相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安全运行;联合有关部门强化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资金的社会化发放;安排实施社会救助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为加强社会救助基层能力提供财力保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乡镇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

县人社局要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提供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帮助他们实现就业;配合民政部门研究出台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社会保险的相关信息;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制度和经办服务的衔接,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信息共享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系统的链接。会同民政部门做好资助城镇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县住建局要建立健全住房救助制度;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切实保障住房救助对象的基本居住需要;配合民政部门研究出台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指导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房产和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信息。

县农业局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面向农村的社会救助政策;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指导做好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土地流转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县卫生计生局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开展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将医疗救助纳入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规划,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衔接。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减免贫困救助对象费用,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配合民政门加强卫生信息系统和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监管。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卫生信息系统的对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做好涉及社会救助对象的孕产妇保健、精神疾病、慢性病、传染病、地方病等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县扶贫办要研究制定扶贫开发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相衔接的政策,指导各乡镇在扶贫开发中对自愿参与扶贫开发的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县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并推进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联合有关部门完善社会救助标准的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组织开展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费支出典型调查,为政府科学制定物价联动机制补贴标准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

县总工会要组织开展送温暖、职工互助互济等活动,做好工会帮扶工作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协调落实困难职工、劳模、农民工的就业再就业、医疗、助学、法律援助等各项帮扶救助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县残联要做好残疾人信息的统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儿童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并与社会救助工作实现信息共享和救助政策的有效整合,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县司法局负责城乡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工作;负责社会救助工作中纠纷协调;保障困难群众因涉及法律事务获得有效、无偿的法律服务,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四、推进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建设

(一)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联席会议制度

县长作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常务副县长作为副总召集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卫生计生局、县扶贫办、县总工会、县残联、县物价局作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局长兼任;成员单位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办公室主要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承担联席会议组织和成员单位联络沟通任务,督促落实联席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

(二)联席会议职责

负责研究分析全县社会救助工作形势,制定社会救助工作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协调和部署社会救助工作;推动社会救助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共享问题;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它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扶贫开发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适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进一步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县政府和联席会议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三)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1、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出席会议的人员范围根据议事内容和实际情况确定。

2、需上报列入联席会议审议的事项,经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向联席会议召集人呈报审批。

3、联席会议召集人责成联席会议办公室安排会议议程和会务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明确各级财政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优先位置,确保政府投入只增不减,编制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充分运用现代传媒手段,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机制的宣传普及工作,教育广大困难群众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们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合法权益。对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反常的特殊人群,加强心理辅导、心理危机干预,提高其承受挫折、适应环境能力。

相关热搜

961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