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法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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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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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积金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简称省公积金条例)、《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监督、指导。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职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贷款资金使用计划、贷款受托银行的审批和确定。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本职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管理机构应与贷款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委托贷款手续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管理机构原则上应自主完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审批和贷款核算。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由管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应付购房款时,可组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由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联合发放。

第二章贷款咨询

第六条管理机构、贷款受委托银行应通过柜面、“12329”热线电话和短信、网站等渠道向缴存职工提供贷款咨询服务。

第七条贷款咨询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贷款基本条件,包括贷款对象、住房公积金缴存要求、年龄、收入状况等;

(二)贷款用途、利率、期限、额度、首付款要求、担保方式、还款方式、还款途径等;

(三)贷款所需申请材料明细,包括购建房材料、身份证明、缴存证明、婚姻关系证明、还款能力证明等;

(四)贷款程序,包括办理流程、办理场所、办理时限等;

(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及有关贷款申请材料的获取渠道;

(六)管理机构、贷款受委托银行的地址、电话等;

(七)贷款担保的相关要求;

(八)提供贷款额度、还款计划等测算服务;

(九)贷款收款、还款账户相关要求;

(十)贷款其他相关咨询。

第八条管理机构、受委托银行在提供以上贷款咨询服务的基础上,向借款申请人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等相关表单并应一次性告知相关注意事项。

第三章贷款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管理机构可直接受理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也可委托受委托银行受理缴存职工贷款申请。

第十条贷款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满足当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低连续缴存期限要求(原则不得低于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

(二)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含危旧房改造)等原则不超过12个月。其中购买预售在建商品房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则不超过24个月;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五)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六)申请人及其配偶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但已结清,并符合再次申请的相关规定;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地可实施全省范围内的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

第十一条贷款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二)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等;

(三)征信证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情况材料;

(四)还款能力证明:申请人或其配偶有效收入证明或个人纳税证明等相关收入证明材料;

(五)贷款用途证明: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贷款用于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程概预算或工程造价评估报告以及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贷款用于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或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评估报告;

(六)首付款证明:购买新建住房,提供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或收据;购买二手房,提供售房人或符合规定的第三方出具的收据、已支付凭证或契证;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提供施工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或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评估报告;

(七)贷款担保材料:贷款采取抵押担保方式,提供抵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及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证明;

(八)贷款还款账户材料;

(九)管理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贷款受理人员在收齐贷款申请资料后,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填写内容完整、字迹清晰,相关信息与所提交资料记载信息一致;

(二)所提交的资料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且属相关部门依职权出具,同时形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内容相互对应;

(三)所提交的资料规格、数量符合贷款所需材料的要求;

(四)借款申请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属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对于存在共同申请人的,共同申请人应为借款申请人配偶或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认可的其他申请人;

(五)申请人姓名、证件号码应与其公积金缴存信息一致,对于申请人曾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情况,其公积金开户、缴存情况根据原缴存账户所在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信息给予认可;

(六)申请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不超过规定的最高贷款期限(原则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之后5年),该期限由管理机构拟订报当地公积金管委会批准;

(七)申请人及其配偶等共同申请人贷款月还款额不超过占其月收入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由当地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申请人及其配偶月收入原则由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确定;

(八)申请贷款额度不高于申请人及其配偶等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或月缴存金额的一定倍数,该倍数由管理机构拟订报当地公积金管委会批准;

(九)二手房申请贷款,二手房房龄与申请人申请的贷款期限相加不超过一定年限,该年限由管理机构拟订报当地公积金管委会批准;

(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管理机构贷款信息等,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信用情况,并确认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十一)申请人提交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协议)应符合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十二)申请人首付款支付比例符合国家政策及相关规定;

(十三)申请人拟提供或选择的担保符合以下要求:

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使用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土地为国有的,应使用本次贷款所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作为抵押物,其土地为集体的,可用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

(十四)还款账户为申请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借记卡或活期存折,并符合贷款扣划要求;

(十五)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三条贷款受理人员应与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就其贷款意愿、贷款用途等事项进行面谈,填写面谈笔录。

第十四条贷款受理后,受理人员提出受理意见:

(一)符合贷款条件的,对申请人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提出初步意见,并将贷款申请资料移送贷款审核人员;

(二)对贷款条件或申请资料有异议的,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贷款资料,进行调查后予以答复;

(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四章贷款审核

第十五条贷款审核人员应结合贷款申请资料对受理人员提出的受理意见、公积金缴存情况、拟申请贷款期限、拟申请贷款金额、首付款比例等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对借款申请人贷款申请相关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审核人员在完成复核工作的基础上,应进行以下调查及审核工作:

(一)对于异地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应通过一定的方式核实缴存证明的真实性;

(二)借款申请人购房合同(协议)符合国家备案规定,并对交易真实性进行核实;借款申请人建造、翻建、大修合同(协议),符合相关规定并对真实性进行核实;

(三)按照本规范第十七规定,审核申请人拟提供的担保;

(四)审核当地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管理机构应至少每年一次对已核销贷款进行调查催收,向法院申请调查借款人财产变动情况,一旦发现借款人、担保人有可偿债财产,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贷款。

第十五章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档案资料是指在贷款受理、审核、审批、发放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依据作用和参考利用价值的实体档案资料和电子档案资料。

第五十四条管理机构应随各项贷款业务的发生完成,按照材料完整、集中管理、使用方便的原则及时将相关业务材料及其他必要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五十五条管理机构应按照信息完整、数据安全、内容准确、使用方便的原则进行贷款电子数据档案和实体档案进行管理。

第五十六条贷款档案管理具体要求按照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章贷款办理时限

第五十七条受理、审核和审批时限:借款申请人提供资料齐全时,应当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和审批手续。

第五十八条放款时限:抵押登记完成,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资金不足实行放款轮候的除外)。

第十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操作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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