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公积金条例关于提取条件和贷款额度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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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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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防范工作,切实保障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原则,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中心城区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以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满足更多缴存职工的刚性基本住房需求,加强贷款风险防范,确保住房公积金资产安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此次荆州中心城区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共有10项内容。这次调整与以往相比有哪些变化?市民今后提取使用公积金或申请公积金贷款要注意哪些不同?下面就10项调整内容做如下解读。

一、调整第二套房认定标准

【解读】:政策调整前。只认贷不认房。即未办理过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时认定为首套房贷款。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凡办理过一次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结清贷款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认定为第二套房贷款。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禁止用公积金发放第三次个人住房贷款。 

政策调整后。认贷又认房。 即缴存职工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本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无自有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时认定为首套房贷款,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缴存职工办理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时认定为第二套房贷款;缴存职工本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已有一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购房时认定为第二套房贷款,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上浮10%。禁止发放第三套个人购房贷款。

二、调整第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

【解读】:政策调整前。第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上浮10%。

政策调整后。第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上浮10%。

三、调整贷款最高额度标准

【解读】:政策调整前。 职工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45万元。

政策调整后。双职工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45万元;单职工政策缴存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

四、调整部分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

【解读】:政策调整前。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有三种:一是正常还款一年后可申请办理提取公积金一次性提前结清贷款本息;二是正常还款一年后可申请办理提取公积金部分还本;三是正常还款一年后可申请办理提取上一年度公积金还款额。

政策调整后。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仍然有三种:一是正常还款一年后可申请办理提取公积金一次性提前结清贷款本息;二是正常还款一年后可申请办理提取公积金部分还本;三是把原每年提取上一年度公积金还款额改为全面推行委托按月划扣公积金还贷。

温馨提示:实行按月划扣还贷后,借款人勿需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且能充分保证公积金按月还贷,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既科学又合理,也减轻了借款人还贷负担。办理委托按月划扣还贷后,借款人仍能正常办理提取公积金提前冲还部分本金和提取公积金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手续。对于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业务,则没有变化,仍正常办理。

五、调整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办理销户提取条件

【解读】:政策调整前。下岗失业职工停缴公积金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帐户已封存的,可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

政策调整后。除保留下岗失业职工中丧失劳动能力、男职工年满50周岁或女职工年满45周岁、户口迁出本市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可销户提取个人公积金外,取消原下岗失业职工账户封存一年即可提取公积金的规定。

六、停止办理装修提取和装修贷款业务

【解读】:政策调整前。缴存职工装修本市自有住房,可以提取一定额度公积金,职工及配偶提取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装修自住房的,还可同时申请装修贷款,装修贷款最     高额度10万元,贷款年限15年。同一套住房只能申请一次装修提取和贷款。在房屋装修进度达三分之一时,中心派员现场查勘,调查属实并取证后办理。

政策调整后。停办装修自住房提取公积金和贷款业务。

七、停止办理患重大疾病提取业务

【解读】:政策调整前。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患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尿毒症)、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器官移植、重性精神病、强直性脊柱炎、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心脏手术(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手术)、脑血管意外及医保部门规定的其他重大疾病,提供一年内的经二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湖北省医疗单位住院收费票据、经医保部门出具的个人负担证明,可申请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

政策调整后。停办缴存职工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八、停止办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又取又贷”业务

【解读】:政策调整前。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只要符合提取和贷款申请条件,可以同时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但提取额与贷款额之和不能超过购房总额。

政策调整后。缴存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在提取公积金和申请公积金贷款两种方式中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温馨提示:公积金政策调整后,如果缴存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不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办理相关公积金提取业务,如果缴存职工因申请公积金贷款而暂时不能提取缴存账户里的余额,那缴存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合理使用自己账户里的资金。一是可以选择按月划扣还款。首先公积金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要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按月划扣还款协议,每月借款人还款日,公积金业务系统就会自动划扣缴存人缴存账户上的资金直接还款,如果每月缴存资金小于还款额,系统就会从末提取的结余资金中划扣不足部分用于还款。二是可以选择办理部分冲抵贷款本金或者提前结清贷款。公积金借款人正常还款一年后,可以申请办理提取缴存账户中的资金冲抵部分贷款本金,减轻每月还款压力,如果缴存账户结余资金较大,也可以选择办理提前结清贷款。

九、停止办理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之间互取、互贷、互还业务

【解读】:政策调整前。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购房,实行公积金互取、互贷、互还;家庭成员一次性提取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金额,同一购房行为公积金提取总额和贷款额度之和不得超过购房实际金额。

政策调整后。停止办理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之间互取、互贷、互还业务,互取、互贷、互还业务仅限于缴存职工与配偶之间办理。

十、停止办理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购房申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解读】:政策调整前。公积金缴存地不在荆州区域的缴存职工,能提供有效足额的贷款抵押,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政策调整后。停止受理公积金缴存地不在荆州区域的缴存职工公积金贷款申请。公积金缴存地在荆州区域内的缴存职工在外地购房仍然可以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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