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公积金条例关于提取条件和贷款额度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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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一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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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公积金条例关于提取条件和贷款额度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

(一)在中心(办事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

(二)在中心(办事处)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三)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在黄冈购房须为黄冈户籍,已婚夫妻至少有一方为黄冈户籍。

(四)在公积金信息系统中具有唯一的账户。

第五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六个月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转回的,异地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需在中心(办事处)一次性缴交6000元建立异地缴存账户;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月还款额不超过本人及配偶月收入的50%;

(四)本人或配偶、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具有完全产权的自住住房;

(五)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相关证明;购买二手房办理贷款,须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

(六)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

(七)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八)按政策规定比例付清购房首付款,首付比例不低于房价总额的30%;建房应先自筹房屋造价的30%;

(九)在黄冈缴存公积金的,购房地与公积金缴存地不一致时,须到本人或配偶的公积金缴存地申请贷款。

(十)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缴存职工在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可将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余额转办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同一套住房可以先支取本人及配偶、父母的住房公积金,不能满足需求的,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支取和贷款的额度之和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公积金余额最低保留1000元,购建房与装修不能同时进行支取或贷款。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第八条 贷款金额。贷款实行限额管理和差别化的信贷政策。单笔贷款不得超过40万元,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异地缴存职工、装修贷款、建房贷款单笔不超过20万元。具体可贷额度参考计算公式为:(贷款人缴存余额+配偶缴存余额)×1.5 +(借款人月缴存额+配偶月缴存额)×12月×(法定退休年龄-现年龄) ×1.5。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能满足购房需求的,可在中心(办事处)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第九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商定,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可延长五年,最长不得超过30年。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异地缴存职工最高贷款期限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

第十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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