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二胎产假多少天国家规定,宿迁市二胎产假政策规定

时间:
才子老师
分享

才子老师

2018年宿迁市二胎产假多少天国家规定,宿迁市二胎产假政策规定

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标志全面两孩政策在我省正式落地。

为了保护女职工权益,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但是生育二胎时,产假有变化。

该项政策在宿迁实施情况怎样?市卫计委副主任李春美这就来为大家一一解惑。

1.问:宿迁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答: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2.问:生育第二个子女还需要审批吗?

答: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不需要审批。我市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3.问:如何办理生育登记?

答: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凭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受委托的村(居),免费办理生育登记。

4.问:哪些夫妻生育子女仍需要审批?

答:双方合计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并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具体包括三种情形: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5.如何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答: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可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要求,经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生育。受委托的村(居)也可以接受再生育申请材料。

6.收养的子女在适用生育政策时如何计算?

答:依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不影响夫妻按照政策规定生育。

7.流动人口如何办理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

答:居住在本市的流动人口,可以按照规定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可以选择适用本省的再生育规定,在本省办理有关手续;也可选择适用外省户籍一方所在地的再生育规定,在外省办理有关手续。夫妻双方均不是本省户籍的,不适用本省的再生育规定。

8.婚假、产假和男方护理假是怎么规定的?

答: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以上规定的假期。

9.2016年1月1日以后,还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

答: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及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继续申请领取。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0.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继续享受奖励扶助吗?

答: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年老后按照规定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11.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要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

答: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应当交还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交还的,证件失效,予以注销。自再生育子女出生之日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此前已享受的不用退还。

12.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前的违法生育行为如何处理?

答:2015年12月31日之前的违法生育,已经依法处理的,不再改变;尚未处理或处理还不到位的,依法妥善处理。

相关热搜

2576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