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邢台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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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一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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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邢台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12〕54号)和《邢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邢政〔2012〕16号)精神,促进全市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通过进一步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切实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问题,逐步建立以公民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与构建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正确处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的关系。通过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城乡结构调整、城镇化进程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立足实际,服务大局。坚持新型城镇化道路,鼓励、引导农村人口自愿向中心城区、县城和小城镇集聚,促进协调发展,实现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良性互动。
  (三)坚持自愿,保障权益。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放开户籍迁移政策
  凡在邢台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有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合法稳定住所(具有自有住房或单位提供的宿舍、寝室或租赁房屋),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人口。
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人员,按照《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1〕第20号),实行居住证制度。
四、简化审批手续
  凡到我市落户的,直接通过人口信息系统审核迁移人情况,取消户籍证明、居(村)委会证明。具体办理程序:
  (一)邢台市市区(桥东区、桥西区、邢台经济开发区)范围内迁移实行“一站式”办公,取消迁移证,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二)迁入邢台市市区(桥东区、桥西区、邢台经济开发区)的,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准迁手续,持迁移证到派出所落户。
  (三)跨县(市)户口迁移的,到县(市)公安局办理准迁证,持迁移证到派出所落户。
五、实行人才户口城乡自由流动政策
  (一)放宽各类单位集体户设立条件。接收大中专毕业生的各类单位,凡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的,公安机关应为其设立集体户。
  (二)对到各类企事业单位就业和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单位暂不具备设立集体户条件的,可将户口落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
  对因企业破产、兼并等原因造成原集体户地址消失的,放宽户口迁入条件,允许将其户口迁入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对愿意迁至同一城区或城镇驻地其亲属家庭户的,经户主同意后,准予办理。
  (三)灵活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落户政策。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单位就业以及参加“三支一扶”(指大学生在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一村(居)一名大学生工程”等项目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也可将户口保留在原生源地。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联动,务求扎实有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重大战略意义,发挥职能作用,搞好协调配合,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取得实效,为加快我市城镇化建设奠定扎实基础。
  (二)严格监督管理,搞好协调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组织实施,不得对城镇新落户人员依法登记户口设置各种额外的限制或附加条件,切实保障进城落户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发挥部门职能,开辟绿色通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配套政策措施的有效跟进,消除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
  (四)严格责任追究。凡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中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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